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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12-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30338547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09

主旨:

    公告「多項檢測遺傳診斷試劑-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三、 前開草案條文,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民眾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號十一樓),或以電子郵件送達pahsp@doh.gov.tw。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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