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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11-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3272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961

主旨:

    公告簡化「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者,藥商辦理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七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說明:

    一、藥商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適用本簡化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 (一)藥商因缺少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QSD)認可登錄函文件,致該許可證僅展延至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者。 (二)本署公告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藥商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僅欠缺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QSD)認可登錄函文件,致該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僅核給至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者。 二、申請本簡化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所應檢附之文件: (一)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申請書。 (二)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正本。 (三)三年內有效之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QSD)認可登錄證明函。 三、如申請文件齊備,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限,自前次申請展延之有效期限或自發證日期起算,給予展延五年。 四、本簡化申請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事宜,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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