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3-03-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1528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268
主旨:
- 補充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一二○○號公告,有關藥商辦理隱形眼鏡查驗或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之規定。
依據:
- 藥事法第四十條、四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
說明:
- 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一二○○號公告事項補充如下:
同一廠商不同生產國之同一日戴型隱形眼鏡產品(與已核准之隱形眼鏡品名、規格相同者),無須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自本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影像檔
- 0920315285-公告事項.doc doc 24.1KB,下載 11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