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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3-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1528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268

主旨:

    補充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一二○○號公告,有關藥商辦理隱形眼鏡查驗或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之規定。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條、四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

說明:

    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一二○○號公告事項補充如下: 同一廠商不同生產國之同一日戴型隱形眼鏡產品(與已核准之隱形眼鏡品名、規格相同者),無須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自本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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