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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2-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1546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738

主旨:

    公告「簡化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有關送驗程序」,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條

說明: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由本署採書面審核方式審查,申請者毋須送樣檢驗,惟將加強市售品之抽驗。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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