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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11-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73828號
  • 分類:醫材製造業者品質管理系統
  • 點閱次數:479

主旨:

    公告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系統文件(QSD)」,其認可登錄之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

依據:

    依本署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衛署藥字第○九○○○六六○四一號暨經(九○)工字第○九○○四六二二五五一號公告規定。

說明:

    一、自即日起,經本署評鑑認可登錄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品質系統文件(QSD)」,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 二、前經本署核發之認可登錄函,其有效期限為自原發文日起三年內有效,除經本署於期限屆滿前實施後續稽核作業,並獲得認可外,該次認可登錄有效期間屆滿立即失效。 三、本署認可登錄有效期間屆期得予展延,每次不得超過三年。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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