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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1-10-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00066041 號
  • 分類:醫材製造業者品質管理系統
  • 點閱次數:161

主旨: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

說明:

    本署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七○四二四七一號暨經濟部經 (八七) 工字第八七二六○七五八號公告實施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兩年至少一次」,修正為「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依產品危險性考量,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三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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