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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9-09-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5703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13

主旨:

    公告「輪椅 (wheelchair)、手術燈 (surgical lamp) 、 手術台 (operatsding table)、檢查椅 (examination chair)、檢查燈 (examination light)、黃膽照射燈 (phototherapy unit)、消毒器 (sterilizer)、醫療紫外線空氣淨化燈 (medical ultraviolet air purifier)、暨婦產科分娩台 (obstetric table)」為無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

依據:

    藥事法第十三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說明:

    公告後六個月內,國內廠商須取得營業項目為醫療器材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輸入廠商須取得營業項目為醫療器材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否則不得製售該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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