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9-07-3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 88037731 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62
主旨:
-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經書面審查通過,領證後,如所送樣品經檢驗不合格時,除應於文到十日內繳回該醫療器材許可證外,並依實際情形按說明事項規定處理。
說明:
- 一 其產品已銷售市場者,應立即停止製售,並將庫存品及收回市售品分別加封,同時由本署會同地方衛生局抽驗市售品。如經檢驗合格時,不予註銷醫療器材許可證,但應暫停審核該廠商申請醫療器查驗登記案件一年,如經抽驗不合格時應視為情節重大,除撤銷該醫療器材許可證及停止審核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一年外,並應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辦。
二 其產品尚未銷售市場者,經抽樣其產品如檢驗合格應俟發還繳回之許可證後始得製售,並暫停審核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六個月。如檢驗不合格比照前項規定處理。
三 經檢驗不合格,如係出於檢驗規格不妥,除仍應於十日內繳回原醫療器材許可證及立即停止製售外,並限期廠商自行檢討,補送正確規格再經檢驗合格俟發還原繳回之許可證後始得製售,但仍應暫停審核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六個月。
四 凡屬重新檢驗案件應再繳納檢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