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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5-05-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15181 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379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醫療器材許可證展延申覆不准案,可否適用「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4條,簡化查驗登記申請程序乙案,復如說明段,請卓參。

說明:

    一、復貴局94年4月26日藥檢壹字第0949409670號書函。 二、「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4條規定,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重新登記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本準則第35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簡化其申請程序。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展延申覆不准,倘非因醫療器材安全性之故,廠商於申覆不准函發文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可比照「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4條規定,簡化其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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