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5-05-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15181 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379
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醫療器材許可證展延申覆不准案,可否適用「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4條,簡化查驗登記申請程序乙案,復如說明段,請卓參。
說明:
- 一、復貴局94年4月26日藥檢壹字第0949409670號書函。
二、「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4條規定,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重新登記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本準則第35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簡化其申請程序。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展延申覆不准,倘非因醫療器材安全性之故,廠商於申覆不准函發文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可比照「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4條規定,簡化其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