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2-07-27
- 分類: 其他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602166號
- 主旨:修正「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一及第四條附件二。
- 發文/公布日期:2005-04-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00620 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47
主旨:
- 有關「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實施在即,本署訂定相關配套管理規定,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週知。
說明:
- 一、本署於89年6月21日暨91年12月20日公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及其管理模式等相關規定,並依據93年4月21日藥事法修法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其他規定辦理之醫療器材者,應於94年6月20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補正申請登記。
二、依前述規定,醫療器材產品於94年6月20日後,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合法上市。
三、基於醫療器材安全風險評估及民眾醫療需求等因素之考量,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或非屬於本署民國83年7月5日公告應辦理查驗登記醫療器材種類表範圍,但檢具一年以上上市證明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於94年6月20日前,備齊資料向本署提出查驗登記申請者,其於94年6月20日前,製造或輸入之產品,可於94年12月31日前繼續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