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3-06-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20961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713
主旨:
- 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規定,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請 查照。
說明:
-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為一種新的冠狀病毒所引起之嚴重非典型肺炎,並經本署公告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該項疾病已對台灣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嚴重之影響,而SARS體外診斷試劑為偵測此一新致病原之體外診斷試劑,其正確性將影響對是否感染SARS之判定,依據本署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管理原則,應列屬第三等級(高危險性)體外診斷試劑,並須即刻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辦理查驗登記等相關規定。
二、該項試劑於取得許可證前,得以「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並依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檢附研究計畫書及藥物相關資料提出專案申請,以供研究、試驗之用。
三、為因應SARS疫情防疫之需,上述之查驗登記與專案申請案件,本署將配合儘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