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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8-10
  • 文件類別:令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60210132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97

主旨:

    應用幹細胞於人體疾病治療者,除本署公告解除人體試驗之項目外,均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新醫療技術。目前業經本署解除人體試驗項目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第二十二項目臍帶血移植之各項適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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