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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7-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02478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033

主旨:

    公告「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其應注意事項。

依據:

    藥事法第66條及第67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其內容及刊播應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日戴型每日拋棄之隱形眼鏡」廣告,得不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其餘隱形眼鏡之廣告仍以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三、刊播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於廣告中加註下列警語: (一) 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 (二) 配戴隱形眼鏡後,需定期由眼科醫師追蹤檢查。 (三) 配戴拋棄式隱形眼鏡仍有可能發生眼角膜及結膜病變,遇有眼鏡不適症狀應立即請眼科醫師診治。 (四) 拋棄式隱形眼鏡應依使用說明,不宜重複配戴使用。 (五) 不得逾時配戴,以免感染或潰瘍。 四、為清楚辨識,刊播日戴型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除應依前開規範加註警語外,並應依下列原則刊播警語: (一) 應以版面5分之1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其字體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3分之2,應清晰可見。 (二) 屬電視或其他影像之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 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5分之1。 (四) 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五、96年7月20日後核准之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依本公告辦理;業經核准之廣告,則應於展期時依本公告修改廣告內容。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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