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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10-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3476號
  • 分類: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
  • 點閱次數:382

主旨:

    公告輸入規定「526」中研究用、實驗用或非供人用試劑之專用證號代碼及其適用範圍如附件,自本(96)年11月1日起生效。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條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6年10月3日貿服字第09670196440號公告。

說明:

    公告事項: 一、進口屬輸入規定「526」中研究用、實驗用或非供人用之試劑,需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999」,免申請本署核發之同意文件。 二、凡以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999」進口之貨品,不得供作人類臨床診斷使用或宣稱其他醫療效能,若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聲明條件不符者,將依藥事法之相關規定論處。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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