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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4-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1258號
  • 分類:醫材屬性管理
  • 點閱次數:176

主旨:

    公告凡於本署95年9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50332463號公告(如附件)前。已取得分類代碼為I.4040之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如:醫用面 (口)罩、手術用面 (口)罩等),應符合該公告所訂鑑別範圍之性能規格要求。

依據:

    藥事法暨95年9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50332463號公告。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藥商於前述公告前,已取得分類代碼為I.4040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限於本公告日起3個月內,達成符合前述公告鑑別範圍之性能規格要求。 二、倘前項許可證產品逾期仍未能符合要求,藥商應自行將許可證繳回廢止,連同其他市售品及庫存品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凡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者,本署將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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