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7-12-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60214230號
- 分類: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
- 點閱次數:1040
主旨:
- 公告輸入規定「501」、「504」、「803」中,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及非感染性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本署以公函型式核發無證號同意文件之進口專用證號及其適用範圍;以及輸出規定「524」中,非感染性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本署以公函型式核發無證號同意文件之出口專用證號代碼及其適用範圍,均自本(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依據:
- 醫療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之ㄧ第一項。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進口屬輸入規定「504」、「803」中,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且本署以公函形式核發無證號同意文件之進口專用證號者,須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證號代碼「DHN1AA99999999」。
二、進口屬輸入規定「501」、「504」中,非感染性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且本署以公函形式核發無證號同意文件之進口專用證號者,須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證號代碼「DHP1AA99999999」。
三、出口屬輸出規定「524」中,非感染性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且本署以公函形式核發無證號同意文件之出口專用證號者,須於出口報單填列專用證號代碼「DHP2AA99999999」。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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