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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04-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10904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453

主旨:

    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免予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品項」,自公告日起適用。

依據:

    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除衛生套、衛生棉塞、滅菌類、植入類及體外診斷試劑之醫療器材外,其餘之醫療器材得免於標籤、仿單或包裝上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 本署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八二二四○五五號公告規定停止適用。 三、 本案另載於衛生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doh.gov.tw,衛生署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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