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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03-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009612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66

主旨:

    有關檢附法國健康產品衛生安全局出具之自由銷售證明,辦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歐洲司97年2月26日歐二字第09704108970號轉電表辦理。 二、我國駐法國代表處經洽法國健康產品衛生安全局負責相關業務人員告稱,該單位核發之自由銷售證明上,登載之Nom et adresse du site de production係指產品實際製造商及產地。 三、嗣後,藥商檢附法國健康產品衛生安全局出具之自由銷售證明,辦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其自由銷售證明上已登載Nom et adresse du site de production資料者,認屬已符合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7條規定,載明製造廠及製造情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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