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6-02-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FDA器字第104607722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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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貴公司函詢原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104年6月3日經公告改列第二等級後之相關管理,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公司104年11月27日GSKCH-RA-15-005號函。
二、依據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查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3日部授食字第1041603875號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原列第一等級之「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及「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之醫療器材,自105年9月1日起部分鑑別改列第二等級。故上開改列等級之產品倘屬國產者,自105年9月1日起不得製造原第一等級產品;倘屬輸入者,雖製造日為105年8月31日前,自105年9月1日起亦不得以第一等級產品輸入。
三、依衛生福利部105年2月○日部授食字第1051601650號公告,前揭改列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其改列等級前之產品於105年9月1日起六個月內,應辦理回收驗章。
四、又依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5日部授食字1041609821號公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非屬得以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之品項,故自105年9月1日起,其改列為第二等級者,即不得以郵購買賣通路販售。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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