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6-07-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51604870號
- 分類:醫材屬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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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104年6月3日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一「M.5844矯正鏡片」鑑別新增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於105年9月1日前未取得許可證即製造、輸入之前揭產品處理原則,詳如說明段,惠請貴單位協助轉知相關業者,請查照。
說明:
- 一、本部104年6月3日部授食字第1041603875號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3條附件一,變更「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矯正鏡片」品項鑑別內容,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二、前揭「M.5844矯正鏡片」品項,新增「而由此鏡片製成之產品包含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例如泳鏡、滑雪鏡、壁球護目鏡及潛水鏡。」之鑑別規定,爰自105年9月1日起,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管理,其製造、輸入、販賣均應符合藥事法之規定。
三、自公告之日起仍欲販售於105年9月1日前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即製造、輸入旨揭產品之業者,應先確認前揭產品維持原標示,且不得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以與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製造、輸入之產品加以區別,始得販售。
四、前揭產品確認具區別性者,其販售業者與地點尚無受藥事法限制,並得販售至106年8月31日止。
五、自106年9月1日起,倘經查獲販售案內產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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