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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7-02-2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06990071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39

主旨:

    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補充說明本部106 年1 月24 日衛授食字第1051610341 號函有關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語內容,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106 年1 月26 日中眼台(106) 字第00五號函辦理。 二、本部為使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語之行政指導與現行驗光人員法規定相符,爰已於106 年1 月24 日以衛授食字第1051610341 號函,修正本部103 年6 月19 日部授食字第1031602670號公告事項三、(一)內容為「配戴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或合格驗光人員驗光並定期接受追蹤檢查」。 三、為避免原指導之警語內容致消費者及各界誤解驗光人員業務範園,並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爰補充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語為「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或合格驗光人員驗光配鏡,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醫療器材商申請刊播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加註前揭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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