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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0-07-0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778號
  • 分類: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
  • 點閱次數:234

主旨:

    「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605773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依據:

    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說明:

    一、旨揭「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605477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二、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訂定「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並自即日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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