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21-06-28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0001704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15
主旨:
- 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 本署提供辦理醫療器材相關申請作業彈性配套措施,詳如說明段,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據以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復台灣先進醫療科技發展協會本(110)年5月17日台先字第1100517001號函、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本年5月26日(110)貿進業字第00731號函及中華民國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年6月8日全聯醫器(獎)字第11000042號函。
二、鑒於近期國內疫情嚴峻,為配合COVID-19防疫政策,本署提供相關彈性配套措施及說明如下:
(一)因應COVID-19疫情,本署前以109年8月18日FDA器字第1091606726號函(諒達)及本年5月28日FDA器字第1109019961號函(諒達)提供疫情期間辦理醫療器材人民申請案(含查驗登記、展延、變更、QSD申請案及補件等)彈性配套措施。前述兩函文仍為有效,如業者因疫情影響,導致醫療器材相關案件無法於補件期限內補正者,得來函敘明具體理由,本署將依個案酌情釋示。
(二)有關醫療器材標籤刊載單一識別碼(Unique Device Identifier, UDI)規定,110年6月1日起製造之國產及輸入第三等級植入式醫療器材,得於110年7月31日(含)前至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資訊管理平台(UDI Database, UDID)完成登錄作業。
(三)為完善醫療器材業者管理制度,如醫療器材商之核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2項及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倘所轄衛生局因疫情影響無法安排現場勘查,必要時可來函敘明具體理由,本署將依個案酌情釋示。
(四)為杜絕違法或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之產品於市面流通,當醫療器材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醫療器材商、醫事機構及藥局應依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規定,於期限內配合辦理回收作業。另,醫療器材回收相關作業係由各縣市衛生局主責辦理,倘業者因疫情影響無法進入醫院辦理回收,建議可逕洽所轄衛生局改以其他彈性方式取代實地查驗作業,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
三、副本抄送各醫療器材相關公協會,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辦理。
公告影像檔
- FDA器字第1100017047號 pdf 130.1KB,下載 10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