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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1-09-0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01609299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835

主旨:

    茲說明特定醫療器材之「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規定如說明三,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醫材法)第十八條規定,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4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1942號公告「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二、近期本署接獲較多廠商與民眾詢問「動力式輪椅」及「血氧飽和測定儀」(通稱醫用血氧機)通訊交易通路販售規定,爰再次提醒說明。 三、動力式輪椅及醫用血氧機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之規定不同,分述如下: (一)動力式輪椅: 1.按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四條之附表,此品項「O.3860」,包含供機械式輪椅使用之外加動力配件(如電動車頭,亦屬之)。如業者欲販賣動力式輪椅或其外加動力配件,應依醫材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2.本品項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附表內,得依醫材法及「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惟須依相關法規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並應於販賣相關產品之網頁揭露下列事項: (1)醫療器材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2)醫療器材商(藥局)之名稱、地址、許可執照字號及諮詢專線電話。 (3)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醫療器材說明書」。 (4)具量測功能之產品,其定期校正服務之項目及據點資訊。 (二)醫用血氧機:本項產品未列入「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附表,不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 四、依醫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另販售未開放通訊交易通路(網路)之醫療器材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依第十八條所為公告之限制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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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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