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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1-10-06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01107413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2176

主旨:

    有關輸入醫療器材產品於國內進行中文貼標作業,應取得醫療器材製造許可部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從事醫療器材貼標者,屬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本法第22條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貼標係指將醫療器材之標籤,附貼於該醫療器材最小販售包裝或本體上之作業。 二、準此,從事中文貼標作業之行為人,核屬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依規定申請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並取得製造許可,始得進行醫療器材之貼標作業。 三、另,國內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QMS)檢查之申請,請參閱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584,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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