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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1-12-03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01610664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093

主旨:

    自111年1月1日起,醫療器材定期安全監視報告、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及醫療器材安全警訊等,應至「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進行通報(網址:http://qms.fda.gov.tw/tcbw/),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0年5月1日施行,依本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49條授權訂定之醫療器材上市後子法規,如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等,醫療器材商依法規應行通報或檢附送交本署之資料,應至本署指定之電子/網路系統辦理,相關子法規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4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該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第3條第1款之安全監視,應蒐集國內、外醫療器材之安全資料,除依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為通報外,應依附件二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內容、格式,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登載定期安全性報告。 (二)依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該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事機構,發現國內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時,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將事件資料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依本法第84條規定授權訂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該細則第25條規定略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依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通報者,應於發現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次日起七日內,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為之;必要時,得以紙本、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為之。 二、鑒於本署通報電子系統建置已完竣,自111年1月1日起,依前開規定應通報至旨揭系統,原以紙本函送安全監視資料或以電郵寄送警訊摘譯文稿等方式,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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