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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2-07-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FDA器字第111160702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485

主旨:

    辦理第二等級醫用口罩之許可證展延案,應檢附性能檢驗報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7條,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於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資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鑒於本署執行第二等級醫用口罩後市場監測,發現市售產品之壓差及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不合格率仍高,為確保國內是類產品性能,自111年9月1日起,申請第二等級醫用口(面)罩之許可證展延案,應檢附性能檢驗報告,符合者始同意許可證展延。 三、前述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日前6個月內出具。 (二)檢驗項目至少包含壓差及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 (三)性能報告之測試品須為許可證核定之產品規格,如未標示或宣稱性能規格或級別者,則依最新版CNS14774外科手術(口)罩一級之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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