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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2-08-0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10810263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734

主旨:

    有關第二等級宣稱N95(等同或以上者)醫用口罩許可證展延應檢附之性能檢驗報告內壓差項目,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7月25日未列字號函。 二、依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之附表中「I.4040醫療用衣物」鑑別內容,「醫用面(口)罩」皆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4774(T5017)「醫用面罩」或其他具等同性國際標準之性能規格要求;另若標示/宣稱具 N95(等同或以上者)效果之「醫用面(口)罩」者,其面(口)罩之防護效率及呼吸氣阻抗(壓差)則改依 CNS14755(Z2125)「拋棄式防塵口罩」D2 等級(等同或以上者)之性能規格要求,故第二等級醫用口罩若標示/宣稱具N95(等同或以上者)效果,辦理許可證展延時,依本署111年7月19日FDA器字第1111607025號函檢附之性能檢驗報告「壓差」項目,以「呼吸氣阻抗」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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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FDA器字第1111607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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