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23-01-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FDA品字第1121100276A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308

主旨:

    有關醫療器材輸入業者加貼中文標籤之製造許可(QMS),得合併所持國外製造業者製造許可(QSD)審理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醫療器材管理法(下稱本法)第 10 條規定,從事貼標行為之醫療器材商,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復依本法第 13 條規定應申領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並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合先敘明。 二、惟醫療器材輸入業者現行確有從事貼標需求,得合併其所持國外製造業者製造許可(QSD)之變更案件或後續展延等程序一併審理,並於案內另行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二)國外原製造廠授權書。 (三)業者建立管制貼標等品質作業之程序文件。 (四)自行貼標之許可證清單及核定之中文標籤。 三、另,本署將規劃專案之不定期稽查,違反者依本法第 68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請轉知所屬會員,儘早向本署提出申請。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