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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3-12-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FDA品字第1121108106號
  • 分類:醫材製造業者品質管理系統
  • 點閱次數:1159

主旨:

    為健全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與管理,醫療器材商取得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後請妥適規劃後續展延申請期程,詳如說明段。

說明:

    一、依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 6 個月前至 12 個月間申請;……。(第 2 項)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合先敘明。 二、鑒於部分業者因故未及於前揭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期滿 6 個月前至 12 個月間」申請製造許可展延,致無法適用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可能衍生製造許可逾期相關疑義,進而影響廠內生產計畫、產品輸入(通關)或產品查驗登記等事項,爰請業者注意製造許可之有效期限,並妥適規劃後續展延申請期程,以持續維持製造許可有效。 三、另,倘業者於原製造許可有效期滿 12 個月前提出後續展延申請,通過檢查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限為「自發文日起 3 年內有效」;業者於原製造許可有效期滿後始提出後續展延申請,本署將採新案檢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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