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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4-07-03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品字第1131104366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617

主旨:

    有關助聽器(G.3300)、醫療用衣物(I.4040)及機械式助行器(O.3825)等3品項應符合特定之規格及性能,製造業者應適時檢視品質管制規範確保產品符合規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5日衛授食字第1121606039號公告「特定醫療器材品項應符合之規格、檢驗方法及性能」,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復按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47條及第69條之規定,製造業者應規劃生產及服務流程,據以執行、監控及管制,確保產品符合規格,並依據產品特性,以書面訂定適當階段所為之監管及量測程序,查證產品符合性,且留存相應之生產及管制紀錄。 三、旨揭品項相關製造業者,應依上開準則之規定適時檢視產品性能規格,並為適當之檢驗查證,相關檢驗規格及相應之檢驗報告應留廠備查。前揭檢視及查證紀錄應於後續展延檢查或不定期檢查時,提供檢查人員確認其符合性,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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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1131104366_附件一、1131104366_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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