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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5-04-0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141610671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779

主旨:

    「COVID-19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邊境查驗所定檢驗項目合格判定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610669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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