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26-04-08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51603368號
- 分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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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動力膨脹式管狀按摩器」產品管理一案,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三、調節生育。又本署係依據產品原廠說明書(包含其功能用途、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等中、英文資料,據以憑核是否以醫療器材管理;同法第25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同法第46條規定,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二、復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所列,「O.5650動力膨脹式管狀按摩器」之品項鑑別:「動力膨脹式管狀按摩器是一種電力醫用器材,可用來減輕輕微的肌肉隱痛或疼痛,及增加血液循環;它利用一個可膨脹的壓力袖套模擬用手揉、敲打組織」,該品屬第二等級醫療器材管理。
三、再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8條及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942號公告之「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規定略以,目前僅開放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19品項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得以前述通路販售之。「O.5650 動力膨脹式管狀按摩器」品項鑑別,非屬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之品項。
四、鑒於本署近期頻繁接獲外界反映,部分市售管狀按摩器疑屬醫療器材管理,惟未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之情事,爰請貴單位提醒並轉知所屬會員,倘製造或輸入之產品符合上開品項鑑別範圍,則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且不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另倘非屬醫療器材管理,則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以共同維護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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