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26-06-24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5160674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4

主旨:

    重申醫療器材風險訊息通報及執行矯正預防措施之相關規定,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以維護醫療器材上市後安全及效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下稱負責業者)發現醫療器材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即獲悉風險訊息)時,應即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採取矯正預防措施。前項矯正預防措施,應包括訂定警訊內容、更換零配件、產品檢測、暫停使用、產品回收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以合理方式揭露之,供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及使用者知悉,合先敘明。

    二、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略以,負責業者為前述之通報,應於發現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次日起7日內,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為之;必要時,得以紙本、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為之。前述通報內容應包括採取矯正預防措施之內容,及預定完成之期日;負責業者完成矯正預防措施後,應製作矯正預防措施成果報告留存備查。違反本法第49條規定,未通報,或未依規定採取矯正預防措施者,依據本法第71條第7款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

    三、本法自110年5月1日施行迄今,經本署持續宣導及與各方協作下,醫療器材業者多已知悉此一通報責任並已具相關實務知能,惟近期仍有部分業者疏於主動通報(或未於時限內通報)醫療器材風險訊息並及時採取矯正預防措施,致使用者或病患持續曝露於已知風險。

    四、鑑此,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倘屬醫療器材之負責業者,應與醫療器材原製造廠維持順暢且即時之溝通管道,並持續關注各方發布之相關訊息,以利即時掌握風險訊號;一旦獲悉醫療器材風險情報,務必依前揭規定,至本署「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進行通報,並即時採取矯正預防措施,共同維護醫療器材上市後使用安全。

    五、有關醫療器材風險訊息通報之相關說明,詳見本署網站:本署首頁(http://www.fda.gov.tw) > 業務專區 > 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 > 通報入口(我要通報) > 醫療器材警訊通報 。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