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26-08-25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器字第1151608570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42
主旨:
- 為提高行政效率並響應節能減碳,自115年10月1日起,試行「線上審查、正本備查」、「全面取消核發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紙本核定本」等2項措施,請查照並專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自115年10月1日起,試行以下2項簡化措施,說明如下:
(一) 線上審查、正本備查:
1. 凡透過「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電子化送件系統」提出之第1、2、3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及展延者,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附表規定,應提供之各式書表及資料正本(如: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各式聲明書、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等文件),一律於系統內完成填報並上傳彩色掃描 PDF 檔。
2. 上述各式書表及資料紙本正本免再寄送至本署,由醫療器材商或許可證持有者自行留存備查。
3. 透過「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電子化送件系統」完成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登記核准或展延同意案者,請於收到核准函1個月內,寄送「核准函影本」及「醫療器材許可證正本」至本署辦理許可證登載作業。
4. 前述郵寄資料無須掛文號,惟請依核准函所示,於信封上載明「核准函文號」及「本署承辦人員姓名」,本署於完成許可證之核准事項登載後,即予寄回。
(二) 全面取消核發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紙本核定本:
1. 不論採取紙本送件或電子送件,自115年10月1日起,凡核准之第2、3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案,皆不再核發紙本核定本,改以本署許可證系統公布之電子版本取代之。
2. 自115年10月1日起,本署新核定之電子版本均蓋有電子騎縫章,各界可逕至本署醫療器材許可證系統查詢、下載及列印。
3. 採紙本送件之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案,其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擬稿,得僅檢附1份,無須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附表規定檢附2份。
4. 辦理「增印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醫療器材商名稱、製造業者名稱或地址」、或「增、刪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之中、英文品名」之許可證變更案,得於申請時,檢附新版標籤、說明書或包裝電子檔,於變更登記案核准後公布於本署許可證系統,俾利許可證系統資訊與實體包裝標示內容一致。
5. 辦理「註銷/刪除規格」之許可證變更案,應於申請時,檢附新版標籤、說明書或包裝電子檔,以利於變更登記案核准後公布於本署許可證系統。
6. 標籤、說明書或包裝變更登記核准之案件,本署於許可證系統發布新核定之電子版本,同時作廢所有舊版核定本,舊版紙本核定本無須繳回。
二、規費繳納配套事項:
(一) 因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電子化送件系統」送件資料全面電子化,自115年10月1日起,凡透過該系統辦理之申請案,其規費僅限透過該系統之電子代收平台辦理。
(二) 前述電子代收平台提供下列4種繳納管道,業者得擇一利用:
1. 信用卡線上刷卡。
2. 網路ATM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3. 臺灣銀行臨櫃繳費。
4. 便利商店代收繳費。
三、請醫療器材商優先透過「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電子化送件系統」辦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或展延申請。
四、如有疑問,請撥打諮詢專線:02-817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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