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7-3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24707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767

主旨:

    公告「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如附件。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藥事法第四十條。

說明:

    一、依據本署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七○○二二一號公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七九一七九號公告及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衛署藥字第○九二○三一三二六二號公告,體外診斷試劑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並應符合藥事法暨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為加強對於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其於辦理查驗登記時,除應符合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須知及相關之規定外,尚應依「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利審查。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並應辦理送驗程序,其作業流程請參閱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八○三七七三二號公告。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