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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11-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36019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204

主旨:

    公告製造或輸入之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其檢驗靈敏度應符合本署公告規格,請 查照。

依據:

    本署92 年7 月31 日衛署藥字第0920324707 號公告「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業經本署於92 年7 月31 日公告在案,該須知已載明B 型肝炎表面抗原體外診斷試劑之靈敏度(以能測出每毫升血清含若干ng 之HBsAg ad 亞型為準)標準為:酵素免疫法(Enzyme Immuno Assay ,簡稱EIA )其檢驗靈敏度應「少於或等於0.5 ng/ml HBsAg ad 亞型」。其他任何方法之產品,其靈敏度應符合酵素免疫法檢驗靈敏度之規定。 二、此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應自行確認規格是否相符。如規格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98 年4 月30 日前向本署主動申辦規格變更。如因生產技術無法改良此類器材之靈敏度,以符合本署公告標準,亦應於98 年4 月30 日前自請廢止許可證,並完成此類器材之下架回收作業。 三、如未符合規格且逾期未辦理變更者,將由本署公告廢止許可證。自98 年5 月1 日起,如查獲此類器材不符合第一項所述規格時,本署將依藥事法不良醫療器材之相關規定論處。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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