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0-04-23
- 分類: 醫材許可證業務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602811號
- 主旨:公告訂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5-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348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74
主旨:
- 預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草案)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條。
三、草案內容: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衛生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11樓。
(三) 電話:(02) 23210151分機340。
(四) 傳真:(02) 23971548。
(五) 電子郵件:pajoyih@doh.gov.tw。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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