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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5-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03485號
  • 分類:醫材許可證業務
  • 點閱次數:174

主旨:

    預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條。 三、草案內容: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衛生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11樓。 (三) 電話:(02) 23210151分機340。 (四) 傳真:(02) 23971548。 (五) 電子郵件:pajoyih@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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