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0-12-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90036137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86

主旨:

    公告「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

    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

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核定本)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藥害救濟法所定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審定業務,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藥品受害範圍之訂定。 (二)藥品受害事項之審議。 (三)藥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有關藥害救濟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署長就醫學、藥學、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有關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所屬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採不定期方式於必要時召開,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其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諮商。 七、本會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署所屬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相關附件檔案

見主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