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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1-07-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0004740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79

主旨:

    公告「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三、修正內容:爰將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八○二四一七一號、經(八八)工字第八八四六○八九號會銜公告之相關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另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發布「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業就環境衛生用藥之設備予以明文規定,故刪除本條第三項。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任何人得於公告日起十四日內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台北市愛國東路一○○號)。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期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與現行公告「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中,對於人用藥品及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之管理規定應有一致性標準與條件,故參酌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八○二四一七一號、經(八八)工字第八八四六○八九八號會銜公告修正「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相關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另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發布「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業就環境衛生用藥之設備予以明文規定,故刪除本條第三填,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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