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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8-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5415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19

主旨:

    公告新增由人血漿製得血漿製劑之管理規定(草案),如附件。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三、 前開草案條文,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民眾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十一樓),或以電子郵件送達pajllin@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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