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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5-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34451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87

主旨:

    公告修正「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

依據:

    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說明:

    原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刪除,第二點第五款款次調整為第二點第四款;並修正第三點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署長就醫學、藥學、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及第三點第二項「前項委員中,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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