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2-05-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34451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87
主旨:
- 公告修正「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
依據:
- 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說明:
- 原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刪除,第二點第五款款次調整為第二點第四款;並修正第三點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署長就醫學、藥學、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及第三點第二項「前項委員中,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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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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