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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1-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12683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5

主旨:

    公告製造、輸入之過敏原生物藥品,其品質與規格應符合「藥品之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過敏原生物藥品之查驗登記基準」。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說明:

    嗣後過敏原生物藥品之查驗登記,須符合此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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