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7-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24993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37

主旨:

    公告「試驗中新藥申請基準」(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說明: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一、醫療法第七條。 三、內容:本基準係參考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ICH)基準及世界各醫藥先進國家有關試驗中新藥之規範制訂,可使新藥研發能循序漸進發展,且能確保試驗中新藥具有穩定的品質及管控,具備必要的基礎藥理、毒理試驗數據,以及合於法規之臨床安全性、療效及使用方法的評估,其內容詳如附件。 四、前開草案,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人得提供草案修正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號。)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如主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