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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6-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2251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07

主旨:

    公告有關銜接性試驗評估案及銜接性試驗計畫案之相關作業規定。

依據:

    依據本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0八九00三五八一二號公告(「雙十二公告」)、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衛署藥字第0九000六九九四號公告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0九二0三一三二九二號公告。

說明:

    一、廠商得於申請查驗登記前,檢送藥品之完整臨床試驗數據資料,其中宜含亞洲人種資料,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廠商檢送「銜接性試驗評估案」至署審查之時間,須於申請該藥品查驗登記之前,或同時提出申請。 二、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案」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本署評估毋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查驗登記案中毋須檢送銜接性試驗資料,經審核通過後發證。惟廠商仍可向本署申請執行銜接性試驗,並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二)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應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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