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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10-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30333419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33

主旨:

    為建立我國完整健全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作藥,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三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民眾用藥安全,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確實執行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之責,以加強民眾用藥風險管理。 二、本署為加強上市後藥物安全監測制度,依藥事法之規定訂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並已於八月三十一日正式發布施行,嗣後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處罰鍰。 三、依據衛生署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率只有美國的一九o分之一,民眾用藥風險管理亟待加強。本署亦將利用健保資料庫進行學術研究,並監測我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執行率之評估,以落實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制度。 四、依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依本辦法執行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之責。為強化藥物不良反應機制及落實本辦法之管理規範,請醫療機構成立專責通報窗口,並填妥附件表格傳回本署。 五、為健全我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庫,所通報有關臨床試驗之嚴重不良事件(SAE),試驗委託者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應將解碼後試驗期間之SAE報告函送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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