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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5-10-2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4033307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24

主旨:

    公告含鋁成份之胃藥製劑仿單加刊注意事項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第57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為安全使用含鋁成分之胃藥製劑,並防止副作用發生,特規定該類製劑之中文仿單應於注意事項中,加刊「腎衰竭病患長期服用含鋁胃藥可能導致或加重透析治療引起之透析性骨軟化症(Dialysis Osteomalacia)、透析性腦病變(Dialysis encephalopathy)及低磷血症,應謹慎小心使用。」 二、 持有含鋁成分之胃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於95年4月15日前,標籤、仿單 外盒上之注意事項,自行依前項所列事項追加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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