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1-04-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00016415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70
主旨:
- 公告修正「行政ˋ院衛生署要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
依據:
- 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說明:
- 說明:增訂該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並修正第三點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署長就醫學、藥學、法律、會計財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第三點第二項「前項委員中,法律、會計財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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