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1-04-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00016415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70

主旨:

    公告修正「行政ˋ院衛生署要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

依據:

    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說明:

    說明:增訂該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並修正第三點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署長就醫學、藥學、法律、會計財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第三點第二項「前項委員中,法律、會計財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如主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