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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1-07-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台60內字第00006666號令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8

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說明:

    第 一 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集思廣益,加強藥物食品之管理,促進國民健康,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藥物食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物食品管理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藥物食品各項標準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藥物食品製造技術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藥物食品查驗許可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藥物食品安全及管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國民營養標準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關於藥事糾紛案件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食品中毒案件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藥物食品管理之審議事項。 第 三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藥政處處長兼任,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 由署長就醫藥衛生專家及本署與省市衛生機關高級人員中聘任之。 第 四 條: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六至八個工作小組,每小組各置委員三至七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呈由署長聘兼之。 第 五 條: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六 條:本會委員、秘書、幹事及兼辦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事實需要,依照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第 七 條: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八 條: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第 九 條: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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