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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2-07-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06773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24

主旨: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說明:

    一、貴廳61.7.3.建一字第63271號代電敬悉。 二、查臺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鳳梨酥素、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及木瓜乳液暨副產物如使用於醫療用途者,應以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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